原告王小某的妈妈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王小某由妈妈李某抚养,爸爸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直至付到18周岁止……王小某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托儿费、学杂费等成本由双方平分负担,其他成本由双方协商一同负担。”
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原告王小某因在校外教育机构同意课程辅导共计花费15000元。原被告就该项成本应怎么样负担没办法达成一致建议,故诉至法院。
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离结婚以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成本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没有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需要。原告的妈妈与被告离婚时关于原告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合理、合法、必要的有关成本,被告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给付。依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含子女孩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成本,其中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系指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括为孩子利益客观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成本。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以外另行倡导的大额子女抚养成本请求是不是应予准许,第一应当考虑该请求是不是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与是不是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第二,该请求是不是是因未成年人合理需要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要;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质负担义务,相应成本若由一方负担会不会致使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全方位进步,可以适合鼓励未成年人依据个人天分与喜好参与肯定的课外辅导课程。
本案中,原告倡导的教育成本为校外辅导机构培训费,虽在一定量上有益于其将来进步,也不是超前、奢侈消费,但数额较大,在一定量上导致了双方家庭经济的负担,已经超出合理、合法且必要支出的范围。鉴于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而被告每月负担的生活费不高,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请教育成本中的6000元。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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